多家供应商拿同一品牌的产品去投标,应该怎么办呢?这个问题多年来一直困扰着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
查阅相关法律法规发现,2003年4月财政部办公厅对河北省财政厅请示的回复中提到这个问题。河北省财政厅请示的内容是:多家代理商拿一家制造商的产品去投标,如何计算供应商家数?财政部的回复是:政府采购的竞争是指符合采购人需求的,不同品牌或者不同生产制造商之间的竞争,界定同一品牌同一型号产品只能有一家投标人,并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对此作出明确规定。采购人和代理机构也以该回复作为对同品牌产品投标处理的依据。
但采购实践中,招标文件的规定五花八门,还是达不成真正的共识。
87号令施行,困扰多年的问题终于有权威答案了。87号令根据两种不同的评标方法,在第三十一条给出了详细的规定,可以说是87号令的一大亮点。我用两个案例来具体说明。
第一个案例是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项目,A、A1、A2、B、B1五家供应商参加投标,均通过资格审查和符合性审查。其中,A、A1和A2三家投的都是E品牌,B、B1两家均投F品牌。A和A2的报价高于A1报价,B报价高于B1。碰到这种情况,该如何处理呢?
来看87号令第三十一条第一款,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采购项目,提供相同品牌产品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以其中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且报价最低的参加评标;报价相同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一个参加评标的投标人,招标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他投标无效。
我们可以将最低评标价法的评审步骤分为五步走。
第一步,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对所有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第二步,由评标委员会进行符合性审查;
第三步,审查不同投标人同品牌投标情况,取投标报价最低的参加评标,其他同品牌投标人为无效标;
第四步,计算参加评标家数(如参加评标的不足3家,则该项目根据有关规定作废标处理);
第五步,根据招标文件要求,比较、评审、排序,推荐中标候选人。
由此看来,同品牌投标,报价高者没有进入评标的资格,在第三步就会被判为无效投标淘汰出局。回到上面的案例中,E品牌只有A1有评标资格,F品牌只有B1有评标资格。据此,合格的投标人只有两家,该项目在符合性审查结束应作废标处理,无需第五步的评审。
再看第二个案例,A、A1、A2、B、B1、C参加同一项目投标,均通过资格性、符合性审查,该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其中,A、A1和A2均投E品牌,B、B1均投F品牌,C 投H品牌。A和A2的报价高于A1报价,B报价高于B1。下一步怎么办?
我们再看87号令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使用综合评分法的采购项目,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按一家投标人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评审得分相同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一个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招标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他同品牌投标人不作为中标候选人。
评审步骤同样分为五步:
第一步,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对所有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第二步,评标委员会进行符合性审查;
第三步,计算投标人家数,同品牌不同投标人按一家投标人计算(此时如投标人不足3家,则该项目作废标处理);
第四步,评标委员会对所有通过资格和符合性审查的投标人,进行比较、评审、打分;
第五步,排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此时需比较同品牌不同投标人综合得分,以综合得分最高的参加中标候选人排序。
通过对比,同一品牌不同投标人参与同一项目投标,最低评标价法和综合评分法有三点异同:
一是投标人计算方法是一致的,计算时点有所不同;
二是在采用综合评分法进行评审的项目中,所有通过资格审查和符合性审查的投标人均有资格评标,而最低评标价法则不然;
三是在评审打分结束后,采用综合评分法进行评审的项目,同品牌不同投标人评审得分最高者获得中标候选人资格,其他同品牌投标人不作为中标候选人。
因此,这个案例中,E、F和H品牌共三家投标人,可以进行下一步的评审。对所有投标人进行比较、打分,A综合得分82.3分,A1得分80.5分,A2得分78.6分,B1得分89分,B得分85.9分,C得分87分。取同品牌不同投标人得分最高的作为中标候选人,分别为A 、B1和C。按得分从高到低排序:B1为第一中标候选人,C为第二中标候选人、A作为第三中标候选人。
此外,第三十一条第三款规定,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项目技术构成、产品价格比重等因素,合理确定核心产品,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多家投标人提供的核心产品品牌相同的,按前两款规定处理。
据此,我认为,针对同品牌投标,87号令第三十一条不仅明确了不同的评标方法,还明确了单一产品和非单一产品,描述清晰准确,考虑全面,具有很强可操作性和实用性。两种不同评标方法在使用中除了根据采购标的的特性确定以外,还要考虑到因评标方法使用不当而买到质量欠佳的产品。
另外,87号令第十七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也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由于没有制造厂家授权,供应商有可能在采取最低评标价法的情况下,用同品牌较低价去淘汰掉正常报价的优质产品,从而提高自己其他品牌产品的中标概率,使采购人买到质量欠佳的产品。因此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在选择评标方法时要根据采购标的特性、采购预算、市场行情等综合确定。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