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法》及《招标投标法》中,必须招标的情形都有哪些?
发布时间:2021-08-20 11:31:33 浏览:3420次
《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以及各自的实施条例都规定了必须要招标的情形,采购人(招标人)不按照规定进行招标的,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那么,两部法律对必须要招标的情形都是如何规定的呢?
适用《政府采购法》的项目必须招标的情形有哪些?
一、政府采购货物、服务项目
政府采购中,公开招标应作为主要采购方式。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政府采购货物、服务项目,一般都应该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
政府采购货物或者服务的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国务院规定;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0年版)的通知》(国办发〔2019〕55号),中央预算单位目前的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为: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项目,单项采购金额达到200万元以上的,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地方预算单位的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自行确定。《地方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指引(2020年版)》规定,地方预算单位政府采购货物、服务项目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不应低于200万元。
目前,重庆、辽宁、吉林、新疆、西藏、广西、浙江等地货物和服务项目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为200万元;上海、江苏、天津、广东、山西、内蒙古、山东等地货物和服务项目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为400万元。河南的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省级及郑州市本级为400万元,市级(不含郑州市)和县级为200万元。详细:《各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采购人不得规避公开招标。在一个财政年度内,采购人将一个预算项目下的同一品目或者类别的货物、服务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方式多次采购,累计资金数额超过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属于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公开招标,但项目预算调整或者经批准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采购除外。
二、政府采购工程项目
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适用《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适用《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应当使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或者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
适用《招标投标法》的项目必须招标的情形有哪些?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招标投标法》从“必须进行招标的范围”和“必须进行招标的规模标准”两个维度来规定必须招标的项目。也即属于必须进行招标的范围并且达到必须进行招标的规模标准的项目,就必须招标。两个维度只满足其一的,不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
根据《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6号)以及《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发改法规规〔2018〕843号),“必须进行招标的范围”和“必须进行招标的规模标准”分别如下。
一、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包括:
1.使用预算资金 200 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 10%以上的项目;
2.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
二、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包括:
1.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2.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三、不属于上述一和二规定情形的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必须招标的具体范围包括:
1.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基础设施项目;
2.铁路、公路、管道、水运,以及公共航空和A1 级通用机场等交通运输基础设施项目;
3.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通信基础设施项目;
4.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等水利基础设施项目;
5.城市轨道交通等城建项目。
必须进行招标的规模标准
上述一、二、三规定范围内的项目,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招标: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400 万元人民币以上;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200万元人民币以上;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100万元人民币以上。
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
注:转自“采购学院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