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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判磋商最后报价是否公开”等非招标采购焦点问题,财政部20个答复可参考
发布时间:2021-07-21 09:42:04   浏览:2120
 

谈判和磋商的最后报价要不要唱出?单一来源公示内容是否可以被质疑?竞争性谈判没有谈判程序怎么办?……非招标采购,总有很多疑问。采购学院从财政部网站“留言选登”板块精选了20个与非招标方式有关的问答,值得参考。


1.您好,麻烦咨询一下,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两种采购方式的报价,首次报价不予公开唱读这个容易理解,最终报价是否需要公开唱出?如果不公开唱读,对响应供应商是否不公平?如果最后报价公开需要唱出的话,是谈判/磋商小组审核过之后再唱,还是递交之后就当面唱出?


答: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属于非招标方式,不存在唱标环节。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制度规定,在谈判和磋商中,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磋商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因此不可以公开唱标。最终成交供应商名称和成交金额可通过成交结果公告获得。


2.您好!麻烦咨询一下: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组织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开标时递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只有2家,此情形下,能否开标?竞争性磋商活动能否继续进行?根据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库〔2015〕124号文,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2家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可以继续进行。据此,采购过程具体指哪个阶段。请给予解答、指导,谢谢!


答:按照《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库[2014]124号)规定,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2家的,竞争性磋商活动可以继续进行。这条规定的适用情形为竞争性磋商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不少于3家,进入磋商过程中,符合采购人技术等方面要求的供应商为2家,磋商活动可以继续进行,由2家供应商提出最后报价。


3.请问一下,87号令第31条中对同一品牌下不同投标人投标的情况判定是否适用于竞磋、竞谈、询价等这些非招标采购方式。


答: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询价等采购方式可参照87号令对提供相同品牌的不同投标人的处理规定。


4.请问,高校在校企合作过程中,必须采购合作企业的货物的情形,是否适宜单一来源采购


答:符合政府采购法规定的单一来源适用情形的,可以申请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在校企合作中,原则上不允许进行单一来源采购。若使用企业资金的,则不属于政府采购范围,可按合同约定进行采购。


5.您好,根据财政部74号令第三十八条规定: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媒体上公示;第三十九条规定任何供应商、单位或者个人对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公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将书面意见反馈给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我理解单一来源公示在单一来源采购活动开始前,对单一来源公示的异议不属于财政部94号令第十条规定的:“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的情形,因此单一来源公示不属于可以质疑和投诉的范围。据了解财政部有行政复议驳回供应商不服地方财政部门不受理关于单一来源公示投诉的案例,但是此案例不属于主动公开的文件,请问我的理解是否正确,单一来源公示内容是否可以被质疑和投诉?


答:《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规定,供应商、单位或者个人对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公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将书面意见反馈给代购人、代理机构,同时抄送相关财政部门。因此,供应商、单位或者个人可以通过上述途径保障自己的权益,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公示不属于供应商质疑投诉的事项范围。


6.您好!咨询关于公开招标相关问题,360万(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老旧小区改造的项目经批准为公开招标采购,是否可以适用于招标投标法,评分办法中投标报价部分是否可以用投标报价平均值为评标基准值,还是应以最低报价为评标基准值,期盼回复!


答:问题所述情形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范围的采购内容,应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依法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7.如某一政府采购货物类项目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是否必须要明确核心产品呢?以复为盼!


答:采用非招标方式采购的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文件中约定核心产品。


8.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较小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依照本法采用询价方式采购”,是否可以理解为询价采购方式只适用于采购货物?谢谢!


答:根据现行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询价采购方式只适用于货物采购。


9.我们是一家代理机构,受委托代理一个预算千万元以上展览布展项目。问题一:采购人拟采用设计、施工一体化招标方式,即招标前无设计方案,要求投标人提供设计方案、施工方案投标。那么在此情况下,由于没有设计方案,那么各家投标人自带方案,所有的施工材料、设备等等都不一致,也就是说各方没有统一的报价基础,此种情形下可否采用此类一体化招标方式?问题二:如果财政部门批复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那么在初步评审确定统一的设计方案后,要求供应商按统一的方案二轮报价,如何留取足够的时间给供应商作二轮报价,因为此种情况下的二轮报价显然不是当天供应商就能够做出来的,说不定需要好几天时间,评审现场如何处理?。此两问题,感谢解释,也感谢列出政策依据,谢谢


答:对于留言所述的需求不明确,需要供应商提供设计方案、施工方案的采购项目,原则上应当采用竞争性磋商或者竞争性谈判的采购方式,先明确采购需求,再提供报价。《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管理暂行办法》中并未规定必须在当天提交最后报价,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项目流程安排。


10.您好!请问:74号令第27条中第二款“公开招标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招标过程中提交投标文件或者经评审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只有两家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经本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可以与该两家供应商进行竞争性谈判采购”中,①“公开招标的货物、服务”是指“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且采用公开招标的项目”,还是不管是否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只要采用方式为公开招标即可?②若未达到公开招标标准的项目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招标过程中提交投标文件或者经评审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只有两家时,是否需要履行本条款规定的程序后方可“只与该两家供应商进行竞争性谈判”。望回复,谢谢!


答: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项目,采购人改变采购方式需要报财政部门批准。没有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项目,采购人可以根据项目需求特点和采购方式适用情形,自行决定改变采购方式。


11.竞争性谈判开标会未进行谈判过程,是否影响评审结果?该如何处理?


答:  根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74号令)规定,谈判小组应根据谈判文件规定的程序、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与实质性响应谈判文件要求的供应商进行谈判。谈判小组所有成员应当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并给予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平等的谈判机会。未按采购文件规定的进行谈判的,采购结果应作无效处理。


12.请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除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在有限范围内竞争或者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情形外,一般采用公开方式邀请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如何理解,“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在有限范围内竞争”这里指的法律法规有哪些?请列举;是不是如果不满足该条规定的情形,采购人不能按照《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十二条,采用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分别书面推荐的方式邀请不少于3家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与竞争性谈判或者询价采购活动。


答:1.“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在有限范围内竞争”情形是指,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采用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实施的情形。


2.政府采购法规定的适用于竞争性谈判、询价适用的部分情形,如“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等,不一定属于只能在有限范围内竞争或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情形。符合上述情形的,采购人可以采取公告方式邀请供应商,或采用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分别书面推荐的方式邀请供应商。


13.现有对74号令第27条的理解问题咨询如下:背景情况:A政府采购项目达到了当地的分散采购限额标准,未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A项目最开始不符合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询价的采购方式,于是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A项目进行国内公开招标,A项目进行了两次国内公开招标,但均只有两家供应商报名参与投标,最终A项目流标。问题:1.根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A项目能否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2.如果A项目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那么根据74号令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A项目属于一个达到公开限额标准的公开招标项目,可否也适用74号令第33、35条,若不能适应该条,法律条款是否存在漏洞。(根据我个人理解,能适用74号令第33、35条的项目,是指达到公开招标限额,经财政部门批准后改变方式项目,但A项目一开始就未达到公开招标限额)。3.如果问题2不成立,那么A项目经过前期公开招标,只有2家投标,A项目还能选择什么样的采购方式?


答:1.未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采购项目,由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需求特点自主选择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询价的采购方式。


2.根据74号令第27条规定,公开招标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招标过程中提交投标文件或者经评审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只有两家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经本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可以与该两家供应商进行竞争性谈判采购。符合本款情形的,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中规定的供应商最低数量可以为两家。


14.需求管理办法实施后:单一来源以下两种情形是否还是适用?1.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2.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答:留言所述单一来源两种情形仍适用。


15.87号令第38条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情形,且达到公开招标数额的货物、服务项目,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按照本办法第四条报财政部门批准之前,应当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媒体上公示,并将公示情况一并报财政部门。请问一下公开限额以下单一来源采购是否需要专家论证及论证公示。


答:留言所述情形,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未作规定。


16.我是一家投标企业,已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多年。虽然国家为了我们出台了多项优惠政策,改善营商环境,为此我们表示衷心感谢。但我们投标企业越发觉得投标成本越来越高。有些领导为了自己不担责,明明可以单一来源的项目(理由很充分),非要2次公开招标后才可以单一来源。我们要投3次标才能执行项目,时间成本,人力物力成本都相当高。我想咨询一下领导,单一来源项目这样操作有依据吗?这样人为因素造成我们成本上升,我们这些中小企业投标不易,今年又赶上疫情,真的心伤不起啊。期待领导的解答,谢谢!


答: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情形的项目,可以依法采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项目,需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可以经财政部门批准后,直接采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开展采购。


17.最近我单位采购上遇到一个难题,想请老师们帮忙答疑解惑,谢谢!我单位有一个信息化维保项目(45万),公开招标限额以下的。为了稳妥,我单位在中国政府采购网上发布了单一来源公示,公示期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未接到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项目的异议。故我单位按单一来源采购流程进行后续操作,我单位在财政部门建立的专家库内随机抽取了2位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评审当天,有1位专家提出此项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必须做废标处理。另外一位专家也应声说同意。导致项目失败。请问各位老师,我单位在进行合法的单一来源公示后,采购协商小组有权对项目做废标处理吗?真诚的期待老师的回复,谢谢!


答: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相关规定,自行选择合适的采购方式组织采购。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无须抽取评审专家参与评审。


18.一、74号令竞争性谈判:谈判小组与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逐一谈判。是否理解为:供应商只要资格通过了,其响应文件未响应谈判文件的实质性要求(文件规定,未响应该要求为无效文件),也必须参加谈判?二、面对中中小企业的采购,供应商即为中小企业又为残疾人企业,是否享受价格优惠条件。


答:1.谈判小组应当对响应文件进行评审,并根据谈判文件规定的程序、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与实质性响应谈判文件要求的供应商进行谈判。未实质性响应谈判文件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


2.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或者采购包,不再执行价格评审优惠政策。


19.感谢你在百忙之中来为我们广大投标商解答政策。我最近在一个县级采购中心参加竞争性磋商采购时,遇到了一个十分与众不同的问题。其他地方磋商采购,都是报二轮价,并且都在采购文件中写明确了的,第一轮报价放在响应文件中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密封递 交,算一轮。第二轮在现场磋商结束后,现场递交。但是这家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关于磋商后最终报价的写法是这样的“在磋商过程中,如果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合同草案条款中核心内容没有做实质性变动,或者做了实质性变动不足以影响报价的,以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密封递交的报价为最后报价”。因此,我导致我们供应商无法搞懂究竟是报几轮,他在磋商环节会不会变更采购需求。结果我们在密封递 交的报价中报价较高,而最终报价时,交易中心的人才说只报一轮,就以投标时间截止前密封递交的报价表为准,不准现场报第二轮价格。我们觉得这种做法,很明显带有某种可能存在的暗中操纵的可能性。我们觉得这种规定有一些违背法。请问磋商采购方式,是不是可以报一轮?如果报一轮的话,是不是应当在磋商结束后再要求我们这些投标商现场递交报价函,而不应当是以在投标时间截止前密封递交的报价作为最终报价。请问,谈判和磋商,是还是至少应当报二轮价格(其中一轮为在投标时间截止前递交的算一轮)另一轮为磋商结束后现场填报密封递交的算最后一轮,这样的报价是不是才算合法合规有效的。


答:根据《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的有关规定,磋商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根据最后报价进行评审。


20.《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 符合下列情形的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开展采购:(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请问不复杂的货物采购项目能不能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


答:按照《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竞争性磋商方式的适用情形包括:(一)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三)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四)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五)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根据项目特点及实际情况对照不同采购方式的适用情形合理选择适宜的采购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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