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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证书可以作为资格条件?看了这14个问题全明白了
发布时间:2021-06-15 10:02:45   浏览:2028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目前,市场上的各式各样的资质证书、许可证书,哪些可以作为资格条件?采购学院整理了14个相关的问题。


1.《安防工程企业资质证书》由协会发放,可以设置为资格条件吗?


答:不可以。经查询,《安防工程企业资质证书》为“中国安全技术防范行业协会”发放。2020年4月15日,浙江省民政厅发布公告称:“中国安全技术防范行业协会”为非法社会组织,由该德清县民政局依法予以处理。2018年5月开始,“中国安全技术防范行业协会”在中国大陆地区颁发的《安防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安防经销企业资质证书》《安防制造企业证书》均不具有合法性。经公安部、民政部批准成立的全国性安防行业协会的名称是:“中国安全防范产品行业协会”;办公地点: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87号国际财经中心C座1401室;网站为:www.21csp.com.cn。


法律没有规定协会发放的资质不能作为特定条件,特定条件的设置一定要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实际需求有关,协会发放的资质不能违反国家强制性标准和规定,其认定条件也不得与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指标相关。一般不建议将非国家行政机关强制办理的资质设置为资格条件。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2.文化演出采购项目,演出单位必须持有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吗?


答:必须的。由于政府采购必须是有偿购买,不管售不售票,演出单位已经在采购活动中获得了利益,就属于营业性演出。供应商必须向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办理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才可以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


法律依据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六条 文艺表演团体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应当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专职演员和器材设备,并向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演出经纪机构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应当有3名以上专职演出经纪人员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资金,并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批准的,颁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采购项目以玩具为主,还有一部分出版物,需要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吗?


答:招标范围包含了出版物,出版社的销售属于需要行政许可的事项,投标人是需要拥有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因此,把出版物经营许可证设置为资格条件是项目的实际需要。


法律依据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第10号)第十条 单位、个人申请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须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并报上一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4.图书采购项目需要提供图书样品,供应商需要出版许可证吗?


答:不需要。我国涉及图书等出版物的行政许可主要有两个:出版许可证和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出版许可证只能由报社、期刊社、图书出版社、音像出版社和电子出版物出版社等出版单位申办。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则主要由从事出版物零售、出租业务的单位或个人申办。如果单纯是图书采购,需要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即可,没有必要设置出版许可证资质要求。该要求与项目的需求不相适应,也与合同的履行无关,属于对没有出版许可证、从事出版物零售和出租业务的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的行为。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出版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设立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应当自收到批准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登记,领取出版许可证。登记事项由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5.保安服务采购,供应商必须具有《保安服务许可证》资质吗?


答:申请设立保安服务公司,根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需获得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核发《保安服务许可证》(从事武装守护押运业务的保安服务许可证或者在已有的保安服务许可证上增注武装守护押运服务)。取得《保安服务许可证》的申请人,凭《保安服务许可证》到登记机关办理工商登记。


因此,参加投标的保安公司除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具有市级以上公安机关颁发的《保安服务许可证》资质证书。


法律依据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九条 申请设立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交申请书以及能够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材料。受理的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15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核发保安服务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取得保安服务许可证的申请人,凭保安服务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工商登记。取得保安服务许可证后超过6个月未办理工商登记的,取得的保安服务许可证失效。


6.招标文件未要求,电梯代理商没有安装资质能投标吗?


答: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 年第3 号)的规定,如果参与投标代理商只是作为销售代理,而电梯的安装是由其所供电梯的制造商负责的,则代理商本身没有安装资质是没有问题的,因为所有电梯制造商所拥有的电梯制造资质都是涵盖安装和维修的;根据《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如果招标文件中允许电梯安装分包,投标代理商在其投标文件中已说明了其电梯安装分包人,并提供了该安装分包人的相关资质,也是没有问题的。仅当招标文件明确规定必须要由投标人自己来安装电梯工程的,则投标人(含代理商)要么具有对应电梯的制造资质,要么具有对应电梯的安装、维修资质,但在实际操作中,采用这种方式进行电梯招标是不多的,因为这不利于扩大和鼓励竞争。如招标文件没有禁止联合体投标的话可以和有安装资质的企业组成联合体投标。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八条 经采购人同意,中标、成交供应商可以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政府采购合同分包履行的,中标、成交供应商就采购项目和分包项目向采购人负责,分包供应商就分包项目承担责任。


7.环卫项目设置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证书,合理吗?

对于一个城区的环卫一体化作业项目,在评分因素里面有设定一条:投标人能提供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证书的得1.5 分,这条设定合理吗?若不合理依据是什么?


:“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证书”应当属于资格条件,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 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评审因素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


8.非保密项目,资格条件要投标人提供涉密资质,可以吗?


答:不可以。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9.一个地下管网测量项目,资格要求测绘甲级资质可以吗?


答:主要看该资格要求是不是适应该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同时与履行合同的能力是否相关。


依照《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关于印发测绘资质管理规定和测绘资质分级标准的通知》(国测管发〔2014〕31 号)规定,在我国境内从事测绘活动必须取得测绘资质证书,地下管网测量项目把测绘资质设置为资格要求是合理合法的。


依据《测绘资质分级标准》(2014版本),测绘资质分为甲、乙、丙、丁四级,其中甲级为最高等级,申请晋升甲级测绘资质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近2年内完成的测绘服务总值不少于1600万元,且有3个以上测绘工程项目取得省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质检机构出具的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2020年自然资源部颁布《测绘资质管理办法(草案)》和《测绘资质分级标准(草案)》征求意见稿,将测绘资质减少为甲、乙两级。数据显示:目前我国共有测绘资质单位22000 多个,其中北京地下管网测绘甲级资质仅为两家。如果项目确有必要把资质设置为甲级且可以保证充分竞争,是可以的。否则,超过项目需求把测绘甲级资质设置为资格条件,构成对某一特定供应商的指向性,和对其他供应商实行歧视待遇或差别待遇。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关于印发测绘资质管理规定和测绘资质分级标准的通知》(国测管发〔2014〕31号)第二条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测绘资质证书,并在测绘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测绘活动。


《测绘资质管理办法(2020年征求意见稿)》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取得测绘资质证书,并在测绘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和作业限额内从事测绘活动。


10.许可证已经取消办理,可以设置为资格条件吗?

有个厨房设备采购项目,其中燃气灶具的《全国工业生产许可证》已取消办理,但还有部分供应商的许可证在有效期内,请问在招标文件中这个许可证还可以设置为资格条件吗?


答:国家已取消燃气灶具生产许可证,再把它设置为资格条件已无法律依据。如果继续使用该生产许可证,对未取得资质或资质已经到期无法延续的供应商来说不公平,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压减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和简化审批程序的决定》(国发〔2018〕33号)规定,进一步压减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取消14类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 第二款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11.将国务院明令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作为资格条件,怎么办?

汽车维修服务采购项目,将国务院明令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作为资格条件,招标文件存在重大缺陷,其采购结果有效吗?供应商可投诉维权吗?


答:将国务院已经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作为资格条件,属于采购文件存在重大缺陷,采购结果无效。供应商可以在法定期限内进行质疑、对质疑答复不满意的可以继续通过投诉维权。供应商发现采购文件有重大缺陷,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质疑。未经质疑的事项不能投诉。如果过了7个工作日,那就只能举报。如果在公开招标评审环节,评标委员会发现的缺陷,应当停止评标工作,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沟通并作书面记录。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确认后,应当修改招标文件,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发现招标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标工作无法进行,或者招标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应当停止评标工作,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沟通并作书面记录。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确认后,应当修改招标文件,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12.要求提供厂家授权、证明等是否构成对供应商的限制?


答:把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列为资格条件或实质性要求是违规的。对供应商构成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不仅限制或者排斥了潜在供应商,妨碍了公平竞争,而且为个别供应商串通厂家只为自己背书、致使其他供应商即便取得货源仍然无法投标、进而实现操控制造了空间。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也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13.货物采购不得设置提供产品部件的检测报告,合规吗?


答:合规。2020 年10 月9 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2 号),提出:在全国各地区、各部门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事前设置产品部件的检测报告,会大大增加供应商的负担,不利于优化营商环境。目前一些地方制定的政府采购负面清单已经明确禁止将产品中某一部件的检测报告作为资格条件、评分条件。


法律依据


《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2号)规定,在行政机关办理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等依申请的行政事项要求提供证明材料时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在行政机关办理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时实行告知承诺制。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公共安全、金融业审慎监管、生态环境保护,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以及重要涉外等风险较大、纠错成本较高、损害难以挽回的证明事项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14.资质证明复印件未按要求盖章可以判为无效投标吗?

开标现场供应商资格审查过程中,招标文件要求提供企业资质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原件审查后返还,复印件留作备案,其中复印件审查过程中发现有部分文件没有加盖公章,以此为由作无效投标处理,合法合规吗?


答:公开招标资格审查,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首先看供应商投标文件中的复印件是否加盖公章,然后,将原件与投标文件中的复印件进行核对。只要投标文件中的复印件加盖公章,就可认定有效,否则,投标文件将被拒绝。


在评标委员会进行符合性审查时,投标文件“是否按招标文件要求签字盖章”是符合性审查的一项内容,投标文件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进行签字盖章的,其投标文件不予通过。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三条投标人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无效:(二)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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