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政府
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贵州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予以印发,并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请各地、各有关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省财政厅于2006年12月11日印发的《关于发布〈贵州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的通知》(黔财采〔2006〕42号)同时废止。
2015年12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贵州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
一、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一)货物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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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品目名称 |
备 注 |
1 |
台式计算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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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便携式计算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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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服务器 |
仅限于非系统集成项目 |
4 |
复印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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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显示器 |
指台式计算机的液晶显示器 |
6 |
多功能一体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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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打印设备 |
指喷墨打印机、激光打印机、热式打印机、针式打印机 |
8 |
传真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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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扫描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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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投影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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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碎纸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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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电视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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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电冰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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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打印复印用通用耗材 |
指打印、复印用鼓粉盒 |
15 |
乘用车 |
轿车、越野车、商务车 |
16 |
客车 |
小型客车、大中型客车 |
17 |
电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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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锅炉 |
指额定蒸发量为1t/h(含)以上的锅炉 |
19 |
空调机 |
指除中央空调(中央空调指冷水机组、溴化锂吸收式冷水机组、水源热泵机组等)以外的空调 |
20 |
办公家具 |
木制或木制为主、钢制或钢制为主的家具 |
(二)服务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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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品目名称 |
备 注 |
1 |
车辆维修和保养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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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机动车保险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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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车辆加油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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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印刷服务 |
指票据、证书、期刊、文件、公文用纸、资料汇编、信封等印刷业务 |
5 |
物业管理服务 |
指用于机关办公场所水电供应、设备运行、建筑物门窗保养维护、保洁、保安、园林绿化等项目 |
二、采购限额标准
预算在30万元及以上的货物类和服务类项目、50万元(含50万元)至国家制定的工程及其安设项目招标标准一下的工程类项目。
三、公开招标限额标准
(一)货物、服务类: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
(二)工程类:按照国家制定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执行。
四、实施要求
(一)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委托政府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未设立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的,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
(二)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实行分散采购,采购人有权自行选择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
(三)省一下垂直管理单位实行属地管理,其采购事项由单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财政部门监督管理。
(四)在政府采购实施过程中,采购人和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扶持节能环保、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以及支持欠发达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发展有关政策,体现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
(五)采购金额在30万元以下的项目实行协议供货采购,协议供货目录及采购操作流程省级由省财政厅制定,市(州)级及以下由各市(州)财政部门制定。没有制定协议供货目录的,10万元(含)至30万元(不含)的项目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后由各单位自行组织采购,10万元以下项目由各单位自行组织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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