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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政府 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11-11 13:50:03   浏览:3617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政府

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

 

黔府办发(201546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贵州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予以印发,并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请各地、各有关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省财政厅于20061211日印发的《关于发布〈贵州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的通知》(黔财采〔200642)同时废止。

 

 

2015124  

 

(此件公开发布)

 

 

贵州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

一、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一)货物类

序号

品目名称

  

1

台式计算机

 

2

便携式计算机

 

3

服务器

仅限于非系统集成项目

4

复印机

 

5

显示器

指台式计算机的液晶显示器

6

多功能一体机

 

7

打印设备

指喷墨打印机、激光打印机、热式打印机、针式打印机

8

传真机

 

9

扫描仪

 

10

投影仪

 

11

碎纸机

 

12

电视机

 

13

电冰箱

 

14

打印复印用通用耗材

指打印、复印用鼓粉盒

15

乘用车

轿车、越野车、商务车

16

客车

小型客车、大中型客车

17

电梯

 

18

锅炉

指额定蒸发量为1t/h(含)以上的锅炉

19

空调机

指除中央空调(中央空调指冷水机组、溴化锂吸收式冷水机组、水源热泵机组等)以外的空调

20

办公家具

木制或木制为主、钢制或钢制为主的家具

(二)服务类

序号

品目名称

  

1

车辆维修和保养服务

 

2

机动车保险服务

 

3

车辆加油服务

 

4

印刷服务

指票据、证书、期刊、文件、公文用纸、资料汇编、信封等印刷业务

5

物业管理服务

指用于机关办公场所水电供应、设备运行、建筑物门窗保养维护、保洁、保安、园林绿化等项目

二、采购限额标准

预算在30万元及以上的货物类和服务类项目、50万元(含50万元)至国家制定的工程及其安设项目招标标准一下的工程类项目。

三、公开招标限额标准

(一)货物、服务类: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

(二)工程类:按照国家制定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执行。

四、实施要求

(一)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委托政府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未设立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的,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

(二)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实行分散采购,采购人有权自行选择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

(三)省一下垂直管理单位实行属地管理,其采购事项由单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财政部门监督管理。

(四)在政府采购实施过程中,采购人和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扶持节能环保、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以及支持欠发达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发展有关政策,体现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

 

(五)采购金额在30万元以下的项目实行协议供货采购,协议供货目录及采购操作流程省级由省财政厅制定,市(州)级及以下由各市(州)财政部门制定。没有制定协议供货目录的,10万元(含)至30万元(不含)的项目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后由各单位自行组织采购,10万元以下项目由各单位自行组织采购。

以上内容来源贵州招标代理_贵州轩辕招标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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