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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
发布时间:2020-10-30 14:03:07   浏览:3367


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第16号

《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公布,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主 任:何立峰  

2018年3月27日

第一条  为了确定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提高工作效率、降低企业成本、预防腐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 目包括: 使用预算资金 200 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10%以上的项目; 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 导地位的项目。

 第三条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包括: 

(一)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 金的项目;

(二)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第四条  不属于本规定第二条、第三条规定情形的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必须招标的 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确有必要、严格限定的原则制订,报国务院批准。 

第五条  本规定第二条至第四条规定范围内的项目,其勘察、 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200 万元人民币以上;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 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 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 

第六条  本规定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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