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位置:网站首页 >> 工作动态 >> 行业资讯
住建部:又一资质大调整!不再提交证明材料,5月1日起或停止接受申报甲级材料
发布时间:2020-10-27 17:52:40   浏览:2594

 

[来源: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官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20-03-13 17:34:57]

近日住建部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进行了修改。本次改革重点很多:

1、 删去”双60%“,即 取消“ 注册造价工程师人数 不低于出资人总人数的60%,且其出资额 不低于企业认缴出资总额的60%”的要求。

2、申请甲级资质,一级造价工程师人数要求 由10人降低为6人,需要专职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人员 由20人降低为12人, 大幅降低了要求,减轻了企业负担。

3、乙级标准中,一级注册造价师人数要求 由6人降低为3人,专职专业人员由 12人降低为6人, 大幅降低资质所需人员要求,减轻了企业负担。

4、乙级资质企业可承接业务范围,由工程造价 5000万元改为2亿元以下,扩大了乙级企业的从业范围和生存空间。

5、 删去设立分支机构的规定,为全国执业扫除了障碍。

6、取消办公场所人均面积的要求。

7、造价师注册:

申请注册时,需要提交的材料,如 劳动合同、身份证等,由复印件改为必须提供原件。

执业印章由原来的统一核发,改为“按照规定自行制作”。

申请延续注册时,造价工程师本人和单位应对其前一个注册的工作业绩进行承诺,并由注册机关调查核实。

综上所述,造价资质是全面降低要求。预料未来,原来挂靠咨询公司承揽业务的一些公司和工作室会转为自行申请资质承揽业务。工程造价咨询公司特别是乙级资质,有可能会井喷式的增加,市场竞争更加充分。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发布《关于征求实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审批告知承诺制意见的函》(建司局函标〔2019〕306号),拟在 全国范围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甲级资质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制。

1、5月1日起实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审批告知承诺制。同时 停止接收原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申请甲级资质审批材料。

2、简化审批流程。企业根据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标准作出符合审批条件的承诺,我部依据企业承诺办理相关资质审批手续, 不再要求企业提交证明材料,减轻企业负担,提高审批效率。

3、告知承诺审批流程

告知。一次性告知申报企业行政审批条件,审批条件在我部门户网站或者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系统上公布。

承诺。申报企业通过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系统以告知承诺方式 在线填报资质申请 ,对填报事项作出符合资质条件的承诺。

申请。申报企业向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受理。申请材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接收后,5日内报我部行政审批集中受理办公室受理。

审批。我部依据申报企业提交的告知承诺申请及相关申请材料,提出审批意见。

公示。审批意见通过我部门户网站政务服务系统等渠道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公告。对公示期间未收到举报的,我部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告,颁发资质证书。对公示期间收到举报的,将在核查结束后根据核查结果决定是否准予资质许可。

核查。采用“全面核查+随机抽查”核查方式,实地核查企业的全部承诺内容, 重点核查企业上报的专业人员和企业业绩情况是否达标。

4、公示期间,发现申报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不予资质许可,申报企业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项资质,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5、取得资质后,发现承诺事项与实际情况不相符的(承诺事项发生变更情况除外),我部将依法撤销其相应资质,并计入企业信用档案。被撤销资质企业自资质被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申请该项资质。

文件原文:

关于实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审批告知承诺制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深入推进 “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工作,决定 在全国范围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甲级资质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告知承诺审批基本原则

简化审批流程。企业根据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标准 作出符合审批条件的承诺,我部依据企业承诺办理相关资质审批手续,不再要求企业提交证明材料,减轻企业负担,提高审批效率。

加强事后监管。建立“全面核查+随机抽查”事后监管模式,构建权责明确、公平公正、透明高效的监管体系,严肃查处虚假承诺等违法违规行为,并公开结果。

完善诚信建设。加强工程造价咨询行业信用体系建设 ,对存在以欺骗手段等取得资质的企业,依法撤销其相应资质,计入企业信用档案,逐步向社会公布企业信用状况,促进信用信息资源共享。

二、告知承诺审批流程

(一)告知。一次性告知申报企业行政审批条件,审批条件在我部门户网站或者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系统上公布。

(二)承诺。申报企业通过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系统 以告知承诺方式在线填报资质申请,对填报事项作出符合资质条件的承诺。

(三)申请。申报企业向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四)受理。申请材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接收后,5日内报我部行政审批集中受理办公室受理。

(五)审批。我部依据申报企业提交的告知承诺申请及相关申请材料,提出审批意见。

(六)公示。审批意见通过我部门户网站政务服务系统等渠道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七)公告。对公示期间未收到举报的,我部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告,颁发资质证书。对公示期间收到举报的,将在核查结束后根据核查结果决定是否准予资质许可。

(八)核查。采用“全面核查+随机抽查”核查方式,实地核查企业的全部承诺内容, 重点核查企业上报的专业人员和企业业绩情况是否达标。

1.全面核查。公告后的6个月内,申报企业所属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对企业申报信息实地核查并将核查结果上报我部。

2.随机抽查。公告后的12个月内,我部标准定额司及相关专家组成核查组,随机抽查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对企业申报信息实地核查。随机抽查比例一般不低于5%,已被随机抽查的企业可不再接受全面核查。

三、监督管理

(一)告知承诺审批公示期间, 发现申报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不予资质许可,申报企业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项资质,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二)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后, 发现承诺事项与实际情况不相符的(承诺事项发生变更情况除外),我部将依法撤销其相应资质,并计入企业信用档案。被撤销资质企业自资质被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申请该项资质。

四、工作安排

2020年 5月1日起实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审批告知承诺制。同时停止接收原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申请甲级资质审批材料。

五、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管理。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要按照本通知确定的原则目标和工作流程,做好涉及资质审批各部门组织协调,规范工作标准、提升工作效能,并加快推进工程造价企业乙级资质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制。

(二)加快系统整合。加快推进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我部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系统对接工作,实现全国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数据共享,为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提供必要手段。

(三)做好舆论引导。加强告知承诺审批宣传工作,使企业充分了解告知承诺审批工作内容,积极回应社会关切。

来源: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官网


上一篇:贵州省医疗保障局等四部门关于印发《贵州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货款统一结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下一篇:省招标采购协会赴安徽省招标投标协会调研交流